科技券計劃(Technology Voucher Programme, TVP)是由香港政府的創新及科技基金於2016年成立。主要成立目的是資助本地企業/機構透過使用科技服務及方案,提升自身的競爭力,進而促進社會發展。資助金額由2016年的港幣20萬加碼到港幣60萬元,同時資助比例提升至75%。
科技券所涵蓋的範圍極廣,從實體零售店、網店、批發商、會計公司、診所等,多個行業都可從計劃中受惠。企業可運用資助金額,製作客戶關係管理(CRM)系統、電子商貿平台、會計及人力資訊系統等。
1. 申請資格
符合以下條件的本地企業和機構均可提出申請:
(a)(i) 根據《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在香港登記;或
(a)(ii) 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或
(a)(iii) 根據有關條例在香港成立的法定機構;及
(b) 並非本港上市公司,亦並非政府資助機構或任何政府資助機構的附屬公司;及
(c) 在提交申請時在本港有實質業務運作,而該業務須與申請項目相關。
2. 申請所需文件
• 已填妥的 TVP 科技券申請表格
• 商業登記署表格1(a) / 1(c) 或 申請企業的公司註冊處周年申報表副本
• 申請企業實質業務運作的證明文件副本,業務須與申請項目有關
• 負責簽署表格的人士的身份證或護照副本
• 已簽署的誠信及不合謀報價/投標確認書副本
- 競投者提交的報價單副本
3. 申請流程
3.1 預備所需文件及遞交表格
申請人備妥上文提到的文件後,必須經科技券計劃管理系統提交申請及附上文件,有關進度亦可經此網站檢視。
3.2 進入評審階段
創新科技署會先查核申請人資格及作初步評估,有需要時會要求申請人作出解釋或提供補充資料;合資格申請將送交科技券計劃委員會作評審。
3.3 申請獲批與簽訂資助協議
申請者會收到書面通知的評審結果。成功獲批的申請,將由創新科技署署長批准撥款。簽訂資助協議後,申請者只需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就可以收到首期撥款,首期撥款的上限是項目資助額的25%。
3.4 執行科技券項目
科技券項目無論規模、技術都各有不同,不過指引規訂需要於12個月內完成項目,否則需通知創科署並獲同意延期。
3.5 提交最終報告及評估報告
項目完成後2個月內需提交最終報告以及6個月後提交項目完成後評估報告,以便政府接納。最終報告需顯示到科技券項目成功完成,並載有項目開支摘要及項目成果。項目成果證明需以收據、顧問報告、設備照片等資料用作證明。評估報告需要就項目達至提高生產力或增強競爭力的程度作出評估。
3.6 獲發資助
交妥最終報告後,創新科技署便會安排將終期撥款存進申請企業的指定戶口。
4. 採購程序
申請者應確保所有貨品及服務(包括科技顧問服務及項目審計)的採購工作均根據審慎的商業原則,在公開、獨立公平及具競爭性的基礎上進行。一般而言,申請者應遵守以下採購程序:
•如每次採購項目設備或其他貨品或服務總值 不超過5萬港元,申請者須自行取得最少兩間供應商或服務提供者的書面報價
•如每次採購項目設備或其他貨品或服務總值 超過5萬港元但不多於 30 萬港元,申請者須自行取得最少三間供應商或服務提供者的書面報價
•如每次採購項目設備或其他貨品或服務總值 超過 30 萬港元但不多於 140 萬港元,申請者須自行取得最少五間供應商或服務提供者的書面報價
- 如每次採購項目設備或其他貨品或服務總值多於 140 萬港元,須經公開採購程序公開招標。在獲得供應商或服務提供者報價時,要確保他們已同時為其報價簽署誠信及不合謀報價/投標確認書。這些文件需要一併與報價遞交方為有效。
5. 資助範圍
5.1 科技顧問服務-向申請者提供外部顧問服務,就項目擬採用的科技服務/方案提出建議的公司/機構。
有關顧問必須為本地大學或科研機構,或已根據《商業登記條例》在香港登記的公司,以期在為申請者制訂科技方案時能適當考慮本地情況。申請者應載述委聘顧問的預期成果,以及支付予顧問的款項的分項數字,包括人力成本及為推行項目而產生的任何其他相關成本。
5.2 購買、租用或訂購屬項目必要組成部分的訂製設備/硬件、軟件及科技服務或方案。
一般而言,須由服務供應商應申請者的要求而編寫/整合的電腦軟件系統,包括涉及標準模組(不論是否包含度身訂製的功能)的系統,只要並非在市面一般店鋪現成購買到,可視為「訂製項目」。
5.3 購買、租用或訂購屬項目必要組成部分的現成設備/硬件、軟件及科技服務或方案。
「現成項目」是指凡可由申請者自行直接在市面一般店鋪購買及安裝/使用的設備/軟件,例如桌上/筆記型電腦、打印機、掃描器、伺服器、手提電話、平板電腦、辦公室套裝軟件、防毒軟件等。訂購形式的科技服務或方案(例如雲端服務)的成本。如只在項目期內產生,亦可獲得資助,為期最多12個月(不論其他項目成果完成與否)。現成設備/硬件/軟件/服務或方案的成本,不應超過項目成本的50%。
5.4 審計費用
核准資助額超過五萬港元的項目審計,惟獲計算入項目總成本的審計費用上限為3,000港元。
6. 非資助範圍
包括但不限於下列的各項一般營運成本不會獲科技券計劃資助
6.1 樓宇租金;
6.2 員工薪金及其他相關開支,包括但不限於強制性公積金供款、約滿酬金、周年薪酬調整、一般附帶福利(例如醫療),以及津貼(例如房屋、交通、逾時工作津貼)、一般培訓及發展
6.3 日常營運所需的一般辦公室設備/硬件、軟件及科技服務或方案
6.4 現有及新購置設備的維修保養、保用及保險
6.5 非與科技相關的專業服務費
6.6 市場及品牌推廣費用
6.7 交通和住宿
6.8 融資支出(例如支付貸款利息)
6.9 行政費用。
7. 資助金額
科技券計劃會以3:1的配對模式,向每名合資格申請者提供最多60萬港元資助。申請者必須以現金投入不少於核准項目總成本四分之一的資金。科技券會以發還款項方式向申請者提供不多於項目實際成本四分之三的資助。每名合資格申請者最多可獲批六個項目,惟累計資助上限為60萬港元。獲批的科技券項目下的開支,不得接受其他本地公共資助來源的資助。
8. 資助項目類別
創新科技署已詳細列出科技券資助的項目類型,一般常見的傳統項目,例如應用程式、企業資源規劃方案 (ERP)、大數據及雲端分析方案 (Cloud Big Data Analysis) 、電子庫存管理系統 (Inventory Management System)、客戶管理系統 (CRM)、物流管理系統、學校管理系統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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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常見問題
9.1 可否同時向提交多於一份科技券申請書?
每名申請者最多可獲批六個項目,惟累計資助上限為 60 萬港元。為確保能專注推行項目,申請人只能在同一時間提交一份科技券申請書;完成獲批的項目及提交項目最終報告後,才可提交新申請。
9.2 科技券申請的評審準則是什麼?
評審準則包括項目與申請者的業務是否相關、預算是否合理、推行細節是否合理,以及有關的科技服務提供者是否有不良記錄等。
9.3 科技券項目申請的整個過程設有期限嗎?
每個項目一般應在12個月內完成。申請者如需修訂項目完成日期,應事 先徵求創新科技署批准。項目提早完成,或將項目完成日期推遲不超過六個月,則無須獲得創新科技署事先批准,惟申請者必須事先向創新科技署提交書面通知,並在項目最終報告中紀錄有關的修改。
在無需增加核准資助額的情況下申請延長項目期限超過六個月,將按個別情況予以考慮。申請者應提供充分理據,供創新科技署評估提出的更改是否合理。如申請者未經事先批准而將項目完成日期推遲超過六個月,創新科技署有權暫緩向申請者發放資助的任何部分,以及/或撤銷向申請者批出的全部或部分資助。
9.4 科技券的申請容易通過嗎?
若申請項目只為純粹購買現成設備/軟硬件,項目僅涉及少量甚至不含科技元素,未能符合計劃的宗旨,或者預算或推行細節不合理,大多都不會被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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